(2019)浙102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告
(2019)浙102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19- 04- 24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白塔镇白塔下街村文明路西50号吴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支行与被告吴朝阳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2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被告吴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支行透支本金79941.2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截止 2018 年 5 月 27日的利息 11868.02 元、违约金4656.20元、手续费810.16元,之后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被告吴朝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223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 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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