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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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 04- 24 访问次数:


浙江省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县南峰街道下佃山村86号陈封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支行与被告陈封垚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2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封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国家税务局网支行透支本金49852.39元及利息、费用等(算至2018年12月24日为5822.47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被告陈封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 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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